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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5)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要事件后1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将其公告。

澄清公告: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对消息作出的公开澄清。须澄清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从未发生也未拟议中的事项;上市公司正在拟议中,从未公开披露的事项。

警告性公告:公司因某重要投资或经营行为正在进行中,且无法保证该行为的成功,又无法保证关联人不泄露相关信息,但预计该信息会对股价有所影响时,对投资者作出的公告。9)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公告

公司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属重大的公司经营投资行为,关系到公司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对社会及投资者也有重要影响。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资产的合理使用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科学的调整,追求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等,不同经济成份以及不同公司之间的收购和兼并控股运作日益增多。

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等方式获得对其他企业的一定控制权,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其股权的社会化,自身也可能成为被控股乃至兼并的对象。上述情况均涉及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行为人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上市公司作为主体收购、兼并控股其他企业时,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为法定披露,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兼并、控股行为,当事另一方采用声明公告的形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时间原则上是在具有法律作用的协议或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时间;若行为标的较小,可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披露的主要因素包括:收购、兼并控股行为的标的,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净资产及资产总额的比例;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当事另一方与上市公司是否有产权关联关系。

②上市公司作为收购、兼并、控股的标的。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以及此后每增减2%应向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书面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接到该行为人报告并证实后,做出公告。

行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超过30%,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③未流通股份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尚未流通股份转让,当发起人以外的法人与上市公司协议转让尚未流通股份(占总股本的5%以上)时,协议当事人应在达成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报告,可以豁免多次出售(购买)的义务,一次性办理过户公告手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产生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毋须申请豁免要约义务,可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和过户手续。

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股持股单位行政变更。

法人股单位因追索他人民事赔偿责任,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总之,作为一个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完全有必要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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